宿迁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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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645/2023-00101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公开日期 2023-11-27
文号 宿政办发〔2023〕51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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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市级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30%(含)以上及市级统一组织实施,资金由市、县(区)政府性资金共同承担的项目,按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  市级政府性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债券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的上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综合开发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和变更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在项目立项批复时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管理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本部门或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市代建办负责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代建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初核,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审核批复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重点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工程变更审核;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统计报告等制度;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年度资金计划管理

第六条  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管理,是指对项目总投资和年度资金的管理。项目总投资以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控制在批准的概算额度内,年度资金计划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合理编制。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编报拟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年度资金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重点办。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下一年度财力状况和财政保障优先顺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总规模,市重点办按照确定的总规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三章  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是指对项目总投资和年度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管理。项目资金预算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以内。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及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结合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工期、年度投资计划、上级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总规模,结合各项目建设需要等,下达财政资金预算控制数。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财政资金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预算应当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纳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部门预算中,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凡未安排资金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实施的或者因项目发生迁移、合并、分立等需要调整项目预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开工或自行改变资金用途的,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资金。

第四章  建设成本和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完成后,应提交市财政局进行评审。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发改部门进行项目批复的重要依据。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安排财政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建设成本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工程变更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后按照规定办理调整手续。财政部门将调整后的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额度内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评审计划安排开展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建设成本。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出批准建设内容之外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四)无发票或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生的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六)其他按规定不属于本项目应当承担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确需变更的,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和审批程序。在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范围外的变更,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市重点办召集行业专家及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变更。在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范围内的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且在合同价10%(不含)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可以办理变更;单项变更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或在合同价10%(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及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变更;累计变更金额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及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变更。财政部门将经批准变更增加的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安排资金预算。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及质保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价款结算、质保金预留方式和比例等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工程价款支付程序等提出工程价款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至预算单位,由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财会人员,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及时开展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投资评审计划开展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复核工作。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或涉及多区域分别建设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具备条件的,可以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二十六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或方式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市代建办负责审核批复采取代建方式建设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本级及下属单位实施的非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市代建办、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审核批复。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投资评审计划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复核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将形成的资产交付至项目使用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进行相应账务调整。

第三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按照规定开展对项目资产登记、核算、评估、处置、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有结余的,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性资金的部分,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及安排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擅自改变用途或超批复内容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监管,对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政府性资金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宿政办发〔2023〕51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