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审计局:
《2018年度县(区)审计局综合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宿迁市审计局
2018年4月17日
2018年度县(区)审计局综合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各县(区)审计局严格依法履职尽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宿迁市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江苏省审计机关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县(区)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县(区)审计局的综合目标考核工作。市审计局主要领导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办公室(人教处)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人教处)、法规处、计算机处及相关处(室)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人教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围绕目标、突出重点、统一组织、量化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审计局重点对各县(区)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内容为综合管理工作、审计业务工作、争先创优工作、审计成果运用、抽调人员参加上级工作。其中:综合管理工作、审计业务工作为扣分项,争先创优工作、审计成果运用、抽调人员参加上级工作为加分项。扣分限于考核事项分值,扣完为止;加分不封顶。
第五条 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考核: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要工作、重大情况、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等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审计文书和档案管理情况;文明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统计情况;满意度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审计业务工作主要考核: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交办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情况;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情况;审计结果公告情况;审计信息化建设情况;贯彻执行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计情况等。
第七条 创先争优工作、审计成果运用和抽调人员参加上级工作主要考核:受县(区)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情况;单项工作被省、市审计系统表彰情况;优秀审计成果被市以上表彰情况;信息宣传和审计科研情况;抽调人员参加上级工作情况;移送案件线索情况等。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可将县(区)审计局的其他重点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第九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单项考核。市审计局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工作分工,按照单项工作考核办法,分项形成考核意见,并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考核。采取集中考核的方式,12月底,由市审计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综合目标考核部署会,对考核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发出考核通知。各县(区)审计局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和《2018年度县(区)审计局综合目标考核评分细则》填写自评表,并将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于规定时间送达市审计局接受考核。
(三)汇总结果。根据单项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对被考核审计局年度工作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初步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审计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情况通报。考核情况在审计机关系统内进行通报,报市委组织部,抄送地方党委、政府。
第十条 被考核审计机关接到考核结果20日内,要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报市审计局,并于下一年度考核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审计局考核办。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与县(区)委沟通后,市审计局党组约谈被考核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一)发生重大审计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情况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
(四)发现考核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应约谈的重大情况。
第十二条 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综合考核年度,上年度结转的事项列入本年度考核,本年度尚未有结果的事项,结转到下一个考核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县(区)审计机关综合目标考核设特等奖2名、先进奖3名。
第十四条 省审计厅、市委、市政府对审计机关如有新的工作要求,市审计局负责及时传达贯彻,并根据有关要求相应调整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