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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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内部审计业务操作规范指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645/2023-00100 分类 重点工作   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公开日期 2023-11-01
文号 宿审发〔2023〕29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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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宿迁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内部审计业务操作规范指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业务流程,强化审计项目质量管控,我市制定了《宿迁市内部审计业务操作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迁市审计局

2023111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内部审计业务操作规范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3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18101号)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对象为依法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工作,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参与内部审计业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业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项目涉及的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审计档案管理等相关审计业务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择优选用内部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五条计划编制。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实行计划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及主要业务活动等,在年初拟定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并报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审计委员会)会议批准。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

(三)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

(四)以前年度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安排。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编制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关于转发<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宿审发〔202212号)文件规定,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项目。

第六条计划报备。各单位应将年度审计计划于228日前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年度审计计划在实施中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审批的程序进行报批,并于630日前将调整后的内部审计计划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章审前准备

第七条组成审计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对审计组长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特殊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后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实施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实施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九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审计组负责人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六)审计起止日期;

(七)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如有

(八)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组负责人应当召集审计组成员讨论研究编制的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现场实施

第十条召开审计进点会。可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主持召开审计进点会,主要内容是:审计组介绍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提出审计纪律要求,明确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责任;被审计单位介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含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第十一条采用的审计方式。审计组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控制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保障审计安全等要求采取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获取审计证据和采用的审计方法。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证据;

(四)电子证据;

(五)口头证据;

(六)环境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

(二)观察;

(三)监盘;

(四)访谈;

(五)调查;

(六)函证;

(七)计算;

(八)分析。

第十三条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填写审计取证单,编制取证记录,并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一步核实。对于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内部审计人员签字,该审计证据有效。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事实及审计结论。每一审计事项均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复杂的审计事项可以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取证单进行分析和归纳,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分类、排序、编号,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之后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应当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取证单记录的情况应当足以支持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结论。

内部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统一编号,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四条审计过程质量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审计过程质量控制,落实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计人员质量控制责任,建立分级复核制度,明确复核要求。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恰当、责任是否明确、程序是否规范、法规制度引用是否正确等方面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应当在审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审计组审计实施过程的督导,指导重大审计事项的查证,审核重要事项审计证据、审计取证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项目材料,及时发现、纠正、解决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汇报。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如实取证,不得隐瞒。遇有下列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可直接向内审机构负责人汇报:

(一)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已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三)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四)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五)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及时汇报的情形。

第十六条审计现场管理。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组织管理,适时检查和评估项目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项目审计方案相关内容。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现场结束时间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应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十七条撤点前事项确认。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组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对以下事项进行确认:

(一)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

(三)需补充修改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进行了完善;

(四)需被审计单位签章的审计证据是否签章;

(五)除涉密外的重大事项查证结果是否与有关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

(六)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涉密资料和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七)外聘专业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编制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报告编制要求。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要素齐全、格式规范;

(二)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三)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报告编制要素。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

(三)审计项目名称;

(四)正文;

(五)附件;

(六)签章;

(七)报告日期;

(八)其他。

第二十一条报告正文主要内容。审计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审计时间被审计单位主要经济业务活动情况被审计事项涉及的资金或者项目的相关情况;

(二)审计评价,即围绕审计目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既包括正面评价,也包括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召集审计组成员对编制的审计报告进行讨论研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意见。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按单位规定的审计报告审定程序送审。

经审定的审计报告按规范格式成文后发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个人,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决策机构,并视情况抄送单位相关管理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出具和发送。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对审计发现的不宜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重要事项或本单位存在的苗头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审计信息、审计建议等形式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决策机构报告。

第六章审计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立整改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督促审计整改制度,促进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

第二十五条督促限期整改。按立行立改(2个月内)、分阶段整改(1年内)、持续整改(5年内),分类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整改结果报告。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后,应当及时报送整改结果报告。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对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对移交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未整改或未全面整改的事项及原因等。

第二十七条整改效果评估。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被审计单位已经采取整改措施的事项,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开展后续审计,或者将其作为下次对该单位审计的内容予以关注;对被审计单位未整改或未全面整改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弄清情况,分析原因,督促及时整改。对被审计单位不予整改的,应当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决策机构报告。

第七章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确定档案保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档案立卷要求。项目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材料,并按项目立卷,归档保存。一般在项目审计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终结的年度立卷,跟踪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立卷。

第三十条立卷内容和顺序。审计档案卷内材料应当按结论类材料、证明类材料、立项类材料、备查类材料四个部分进行排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包括:单位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批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

(二)证明类材料,按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顺序排列。包括:证明被审计单位主体资格的材料、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及资料交接清单、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审计所依据的法规目录或摘要等。

(三)立项类材料,按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包括:单位委托书或有关会议决议及领导批示,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方案及有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及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四)备查类材料,按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包括: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的但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

审计档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材料在前,次要材料在后;

(六)汇总材料在前,原始材料在后。

第三十一条立卷归档整理。审计项目立卷责任人应当在审计结束后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鉴别和筛选,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材料,应当检查其有关程序、签批、认定手续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正补充。

第三十二条项目案卷移交。审计项目材料立卷后,应当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经内部审计机构档案管理人员验收,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标注保管年限和密级,登记后专柜保管,并及时移交单位档案室。

第三十三条档案保管查阅。查阅内部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内部审计档案证明的,应当按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内部审计档案到期后,应当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可遵照本指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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