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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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319645/2023-00063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公开日期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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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修订,对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2011年,市政府办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1〕58号),有效规范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管理水平。随着国家财政改革不断深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办法》在诸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需优化完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提高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市财政局重新修订了《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二、修订过程

为做好修订工作,2023年1月起,市财政局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认真剖析研究上位法和其他省、市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合理化引用借鉴。《实施办法》成稿后,发函征求了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意见,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题研究论证,经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办两次牵头会审,形成《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审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采用章节式结构,共九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1-5条)。明确管理范围、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6-10条)。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实行综合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所属单位的部门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11-28条)。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程序、方式、标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资产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转让、置换、划转、对外捐赠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转让、置换应当通过规定的方式进行,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处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四)预算管理(29-33条)。对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的衔接、公共基础设施预算管理、资产收入、决算管理进行规范,明确资产收入禁止的情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五)基础管理(34-44条)。明确资产管理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权属登记、资产纠纷解决、资产信息化管理、车辆管理以及房地产权属管理的相关规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建设项目竣工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竣工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六)绩效管理(45-48条)。明确绩效管理的总体原则、职责区分、组织方式和结果运用。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责任追究的原则,由本级财政部门全面负责,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七)资产报告(49-53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明确财政等部门编制、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报告方面的职责。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八)监督问责(54-62条)。明确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审计部门监督、财政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内容。对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九)附则(63-66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日期,对相关事宜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