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三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6月30日公布施行,现就《办法》主要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6月,省政府制定公布了《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2022年7月,省人大制定公布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我市2015年印发的《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宿政发〔2015〕178号)已不再满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需要。为此,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宿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稿。
二、制定过程
2023年3月31日至4月6日,市司法局就《办法》初稿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了意见,6月9日至12日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1个部门、3个县区反馈,均无修改意见。《办法》6月14日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30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在《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相关管理措施,增加了部分管理规定,全文共8章64条。
一是进一步细化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要求。《办法》第七至十二条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作了具体规定,并对可以申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要求申请部门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本级政府申请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以政府名义出台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增加立项。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规定的事项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的、确实不需要制定或者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合法的,退回起草单位,并要求起草单位研究修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缺失的,退回起草单位,并要求起草单位履行相关制定程序;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不具有可行性、合理性,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不规范的,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退回后,重新报审的,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办法》第五十七条要求制定机关应当每隔2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评估清理,并将评估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备案。第五十八条具体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清理的五种情形。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工作要求。《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第六十条具体规定了应当进行后评估的五种情形。第六十一条对如何开展后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