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审计局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切实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联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更加准确、全面、及时、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审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新闻发言人应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副局长、办公室主任、负责文字工作的办公室秘书组成,分管副局长担任第一位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助理,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政府新闻发言人主要工作职责:研究新闻发布工作,并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订新闻发布计划,准备新闻发布材料;负责审查需要发布的新闻稿件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负责重大新闻的对外发布,代表局机关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府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向记者通报审计工作的重大政策、举措、重要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应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年初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审计法律法规、本局制定的相关文件、审计工作动态;审计结果公告;其他需要向社会发布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多家媒体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报纸、杂志、专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方式。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审批程序:政府新闻发言人应根据实际需要或按照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新闻发布或委托办公室发布。一般性的新闻发布活动,经过保密审查后,可以自行发布或委托办公室发布;涉及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应报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后发布;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应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由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七条 政府新闻发布纪律:政府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因蓄意封锁消息、新闻发布不及时或随意向新闻媒体公布新闻信息等行为,导致突发性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而造成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政府新闻发言人应结合总体工作安排,制订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要新闻信息的发布。
第九条 制订突发事件新闻处理应急方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新闻发言人应按照新闻发布程序,及时提出新闻处置方案或建议,把握新闻发布主导权。
第十条 及时评估新闻发布效果。每次新闻发布活动后,均要进行发布效果评估,了解社会各界的反映,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媒体有不符合事实的、有失偏颇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以及社会公众有突出误解等状况,应及时采取措施,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