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现将《2018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审计局
2018年10月12 日
2018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根据市委市政府《2018年度宿迁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成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整改考核办”),由总审计师任主任,法规处、办公室、经审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接受市级及市级以上审计机关审计的,且审计报告要求在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整改到位的,列入2018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的单位。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单位审计报告中提出明确处理(处罚)意见要求整改的问题落实情况。每个审计项目整改考核得分为该项目应整改问题得分的平均分。每个应整改问题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
1.金额类问题:按实际整改到位金额占应整改金额的比例计算得分。
2.非金额计量问题:均以实际完成的整改工作量占应整改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得分。如,审计要求健全制度的,按已出台制度数占应出台制度数比例计算得分;审计要求完善手续的,按已完善的工作量占应完善的工作量比例计算得分。
3.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单独一个问题考核,本次审计已整改到位的,得满分,仍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分。
4.一个审计调查项目涉及多个被审计单位的,按被审计单位各自应承担的问题划分整改责任,计算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得分。
一个被审计单位涉及到多个审计项目的,最终整改得分为各审计项目整改得分的平均分。
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其整改情况纳入主管部门整改考核。主管部门整改考核得分为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项目整改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第五条 考核程序:
1.市审计局立项项目
(1)实施项目的处(室)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于2018年12月5日前报送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2)实施项目的处(室)采取审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实地查看等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提出整改考核意见,填写“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考核表”(见附件),考核表经处(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字后,于2018年12月25日前交局整改考核办。
(3)局整改考核办对处(室)填报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考核表”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4)局整改考核办根据要求,将审定的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2.上级审计机关对我市实施项目的考核程序,参照市审计局立项项目,其中,(1)、(2)项由市审计局对口处(室)实施。
第六条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