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
《宿迁市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宿迁市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宿迁市审计机关统计工作,保证审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为满足审计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第三条 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成果进行数据统计,以反映审计工作成效,分析宏观经济运行中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为各级领导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条 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审计局负责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统计工作,各县(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审计统计工作。
第五条 县(区)审计机关应当明确审计统计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市局各处(室)应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审计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审计统计工作。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应安排人员接替,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告知市局审计统计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六条 全市审计机关统计工作遵循审计署制定的审计统计报表和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保证统计指标口径、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审计项目牵头处室(审计组)负责填报审计统计台账,审计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业务部门及时填报审计统计台账,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台账汇总审计情况统计报表。
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发现统计数据的填报或者来源有错误的,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实、更正。
第八条 规范统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应于本单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正式印发后30日内,在计划统计管理软件内建立项目计划并分解到各部门。
(二)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月建立机关台账,重新建立并分解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无特殊情况,各部门跨年度实施的审计项目统计台账应在3月底前全部填报完成。
(四)审计项目计划与统计台账应保持总体一致,计划内项目应全部进入统计台账。计划外实施的交办事项进入台账前要严格把关,已进入台账的应适时调增审计计划。
第九条 建立统计台账按时录入机制和补充完善机制。
审计报告出具后,审计项目牵头处室(审计组)统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下发后10日内填报审计统计台账,统计台账中每项指标都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审计文书中的内容。
审计统计台账录入要严格遵守审计统计指标规定,应填入违规金额的问题资金,不得填入管理不规范金额或非金额计量问题,淡化审计成果、弱化审计整改;应填入管理不规范金额或非金额计量问题的,不得填入违规金额问题,虚报审计成果、夸大审计成效。
第十条 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发出90日后,审计项目牵头处室(审计组)应及时了解审计决定、建议和移送的执行和采纳情况,并根据整改落实结果等反馈材料及时补填台账。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制度和通报制度。各(县)区审计局每月生成本部门统计报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至市局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市局审计统计管理部门汇总全市统计数据后,于当月25日上报省厅。各单位应严格遵循上报时间,遇有节假日应酌情提前上报,不得顺延。
第十二条 审计统计报表实行年度报表备案制度。每年3月底前,审计机关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上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年报)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章 统计成果运用和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审计统计结果运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审计机关在工作总结、情况汇报等材料、文书中使用的审计成果要以审计统计报表为准,杜绝“数出多源”。如有新成果,要及时更新审计统计台账和报表,并与市局计划统计管理部门联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审计统计数据分析和研究,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揭示审计工作和宏观经济运行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挥统计工作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档案,实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审计统计台账要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其他备查类文件材料卷内。
审计机关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连同下级审计机关报送备案的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要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统计电子数据信息的保管,保证统计电子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关于依法统计的部署和要求,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主管责任,要督促指导统计管理部门切实履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负主管责任,应督促所分管的业务部门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统计工作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各处(室)负责人和专(兼)职统计人员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责任人应进一步提高统计责任意识,确保本部门数据填报真实准确、数据使用依法合规。
第二十条 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健全审计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质量控制制度,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得迟报、拒报、隐瞒和造假,不得拒绝、阻碍上级审计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审计统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当年目标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统计工作质量采取集中检查、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统计管理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程度等情况,统计工作程序遵守情况,统计资料保管利用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审计统计工作职责的;
(三)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四)未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统计数据和资料的;
(五)违规公布统计数据和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除第二十四条所述情形外,审计机关统计管理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
(一)未贯彻落实审计统计工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二)未督促及时填报统计数据和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检查和对违法行为查处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