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宿迁市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宿迁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宿迁市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鼓励创先争优,根据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对全市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的评选。市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分为优秀项目和表彰项目,优秀项目和表彰项目的数量由市审计局根据每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三条 根据省审计厅评选工作安排,市审计局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
第四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由市审计局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组成员不参加对本单位审计项目的评审。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应当由参评单位直接实施,纳入评选年度前两年的年度项目计划,在评选年度规定时间前出具审计报告,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一审计项目不得重复参加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
第八条 参评的优秀审计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当,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审计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成果突出,揭露出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涉嫌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线索以及体制机制制度问题;
(四)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整改的成效明显;
(五)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一)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计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存在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审计人员违反廉政、保密规定受到立案查处的;
(四)审计机关或者审计人员弄虚作假,修改审计文书及其资料的;
(五)市审计局认为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市审计局各处(室)、各县(区)审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评选条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进行初评,在初评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各处(室)择优推荐不超过2个审计项目参加评选;各县(区)审计局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审计项目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参评单位要对参评项目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参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参评项目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审计局法规处,包括:
(一)审计项目档案案卷;
(二)未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的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审计信息及领导批示采用情况,移送问题线索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审计整改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评单位承诺书;
(四)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
(五)优秀审计项目自评分表;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收到各单位推荐的项目材料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参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抽调市审计局相关处(室)、各县(区)审计局的法制工作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及其成员按照客观、独立的原则,对申报审计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评审组按照当年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通知所附的评分标准对参评审计项目进行量化评分。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评审过程与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市审计局法规处将优秀审计项目初步评审情况,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法规处对局长办公会确定的优秀审计项目和表彰项目在市审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审计局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从全市优秀审计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系统内组织对优秀审计项目进行讲评、宣传,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推荐的参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真实完整。凡在组织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优秀审计项目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及人员在优秀审计项目评比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