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审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审计局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和报送信息宣传稿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645/2018-00063 分类 重点工作   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公开日期 2018-08-23
文号 宿审发〔2018〕37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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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审计局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和报送信息宣传稿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

现将《宿迁市审计局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和报送信息宣传稿件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审计局

2018年8月23日


宿迁市审计局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和

报送信息宣传稿件审查办法

为进一步保证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和报送信息宣传稿件质量及安全,维护审计良好形象,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严肃新闻宣传投稿纪律的通知》以及省厅、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以市审计局名义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和报送的信息宣传稿件。

第二条  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和报送的信息宣传稿件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语言具体、简洁,少用大话套话,不得出现错字、漏字、别字以及语句不通等问题。

第三条  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人员结合相关处(室)意见提出发布建议,并依次报办公室主任、局分管领导审批,然后对外发布。

第四条  报送市领导的审计直报信息,由起草人员根据信息内容提出报送范围建议,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次报办公室编辑、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签发。

第五条  审计直报信息以外的稿件,由起草人员根据稿件内容提出发布报送范围建议,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办公室编辑,最后报分管领导签发。涉及数据、敏感问题或意识形态工作的稿件,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六条  严明稿件发布审核责任,起草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要确保提交审核的稿件内容真实、语言准确,无涉密内容;处(室)负责人负审核责任,对存在问题的稿件,要及时对起草人员给予提醒;办公室负编辑责任,确保稿件合法合规、符合基本语言规范。审批、签发领导承担审批、签发责任。出现重大失误的,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责任。

第七条  对外发布报送的稿件,须履行上述审核程序并在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发布。未经审核,不得私自对外发布工作稿件。

第八条  向审计署网站、中国审计报、省厅网站、网上宿迁、宿迁日报、宿迁机关党建网报送的宣传稿以及向省、市报送的信息稿件由办公室统一报送;向其他媒体报送的宣传稿,经审核后,由个人自行投稿。

第九条  在局机关“两微一网”(官方微博、微信、网站)上发布的稿件由局办公室扎口管理,要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媒体阵地作用,及时转载上级审计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官方媒体以及市局网站中的重要稿件,不断弘扬和传播正能量。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稿件,按保密工作要求报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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