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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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645/2018-00065 分类 重点工作   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公开日期 2018-08-03
文号 宿审办发〔2018〕24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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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

《宿迁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宿迁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宿迁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根据中央统战部与审计署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审计署特约审计员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宿迁市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约审计员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科学文化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水平,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三)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热爱审计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坚持特约审计员工作。

第三条  特约审计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特约审计员受聘期间,应当通过参与有关审计工作积极发挥监督、咨询、联络作用,对审计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特约审计员参与有关审计工作时,具有与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三)特约审计员在与宿迁市审计局办公室沟通后,可到各级审计机关调查研究,了解有关审计工作情况。

(四)特约审计员得到反映审计等方面的材料、情况,可及时转送(告)给宿迁市审计局办公室。

第四条  特约审计员的聘任与解聘。

(一)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统战部提出聘任特约审计员的意见,明确聘用对象的条件。

(二)对市委统战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推荐的符合条件人选,进行考察。

(三)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审计员名单。

(四)特约审计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特约审计员任期届满,要及时聘任新一届特约审计员。对上一届特约审计员可根据情况续聘或解聘。

(五)特约审计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解聘: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分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审计员的;无故或长期不参加特约审计员工作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审计员的。

第五条  工作联系。

(一)办公室负责特约审计员的组织管理。包括与市委统战部、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有关单位,以及特约审计员所在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组织特约审计员阅读有关审计工作文件,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并及时向特约审计员通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接收和办理特约审计员转递、转告的信访材料、情况;定期对有关单位负责安排的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将汇总情况和意见、建议等及时报告局领导。

(二)有关处(室)负责特约审计员的日常工作安排。

第六条  会议活动。

(一)市审计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约审计员座谈会,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和重大审计事项,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特约审计员工作的措施。

(二)市审计局讨论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机关建设有关重要问题或组织有关重大活动等,可以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

第七条  对特约审计员的纪律要求。

特约审计员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审计局的领导,遵守市审计局的工作纪律,保守国家及职务秘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市审计局组织的各项审计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以特约审计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审计局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审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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