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审计局:
根据市委组织部《委托对张敏等3名同志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宿组干审〔2018〕1号)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将张敏等3名同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授权你们分别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式
张敏等3名同志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市局授权,实施异地交叉审计(审计通知书另发)。具体实施单位为:泗阳县审计局实施张敏同志任泗洪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经济责任审计;泗洪县审计局实施许兴军同志任宿豫区检察院检察长期间〔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经济责任审计;宿豫区审计局实施葛明同志任泗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经济责任审计。
二、工作要求
1.审计组组长由项目实施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并于5月15日前将审计组长、主审和一名联系人名单上报市局;
2.各实施审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现场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审前调查,在进点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局;
3.项目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审计,并按市局统一规定报送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4.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宿迁市审计局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