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自2018年起,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反映内部审计制度和执行情况相关事项:
一、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将相关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和执行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二、审计组应对上述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简要评价,并将评价内容纳入审计报告。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是否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二)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情况;
(四)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和问题整改机制。
三、审计组对相关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及时整改。
四、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纠正的问题不需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宿迁市审计局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