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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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审计局关于印发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645/2017-00060 分类 重点工作   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公开日期 2017-11-30
文号 宿审发〔2017〕81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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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审计局关于印发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审计局:

现将《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社保处联系。联系人:乔果;联系方式:052784390038。

宿迁市审计局

2017年11月28日

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省审计厅《关于印发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审发〔2017〕74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方略,按照“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加大对安居工程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重点环节、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推动解决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促进提高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和效益,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一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促进安居工程政策落实;二是保障资金安全,规范工程建设和住房分配管理,促进提高安居工程资金绩效;三是揭示重大违纪违法、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促进反腐倡廉;四是推动解决安居工程体制机制性障碍,堵塞制度漏洞,促进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

二、审计对象和范围

(一)审计对象。

市本级及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经办管理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延伸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地区和时间范围。

地区范围是市本级、各县(区)、市开发区及园区。

时间范围是2017年,重大事项追溯到相关年度。

(三)资金和业务范围。

资金范围包括财政安排的安居工程资金和支持安居工程的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及企业债券、银行间中期票据等各类社会融资。

业务范围包括安居工程(含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计划、投资、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一)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

资金和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审查有无未按要求足额安排安居工程项目资金、未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未按规定减免税费、违规收取融资中间费用增加安居工程融资成本的问题。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政策。审查有无新开工棚改项目未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纳入预算管理、违规融资增加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问题。

货币化安置政策。审查有无未按规定落实因城施策的货币化安置政策、货币化安置比例低于预定目标的问题。

(二)安居工程管理绩效情况。

资金管理使用绩效。审查有无因资金与项目统筹管理不到位、审批环节多周期长、截留滞拨等原因造成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长期闲置的问题。

工程建设管理绩效。审查有无因前期准备不足、建设手续不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导致项目开工超过3年仍未建成,或建成后长期不能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因违法转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

住房分配管理绩效。审查有无因规划不合理、建设地址偏远等造成安居工程住房空置,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到位,以及物业等后续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三)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揭示违规决策、以权谋私等问题。审查有无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非法占用耕地,以安居工程名义进行商品房福利房开发,违规调整容积率,在购买棚改服务、货币化安置、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控制等环节暗箱操作并收受贿赂等问题。

揭示挪用套取、克扣截留等问题。审查有无挤占挪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虚增工程量等套取工程款非法牟利、克扣截留或私分安居工程补助补贴、向被保障对象索要回扣等问题。

揭示虚报骗取、非法处置等问题。审查有无以虚假资料等骗取拆迁补偿,隐瞒家庭实际收入等骗取住房保障待遇,违规处置和使用安居工程住房等问题。

此外,对以前年度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四、审计组织和分工

(一)组织领导。

1.根据省厅统一要求,市局成立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沈家山同志任组长,副局长王新明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新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局社保处、法规处、办公室(人教处)为成员单位;办公室内设业务组、审理组和保障组,负责统筹安排各阶段的审计工作。市局社保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2.本次审计由市局统一部署,采取市本级同级审,县区交叉审计方式。具体为:市局负责审计市本级、宿城区、市各开发区及园区,宿城区审计局参与市本级审计组。其他4个县(区)采取交叉审计,分别为:沭阳县审计局负责审计宿豫区、宿豫区审计局负责审计泗洪县、泗洪县审计局负责审计泗阳县、泗阳县审计局负责审计沭阳县。本次审计统一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统一印发审计通知书、统一审计处理原则、统一出具审计报告,并根据省厅统一安排,对特定事项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市局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开展情况及审计质量进行指导检查,并在项目实施中期适时组织审计情况交流汇报。

3.本次审计,市局将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按照有关规定,将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报告质量、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送、审计建议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各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项目进行考核、评比。

(二)具体分工。

1.业务组由市局社保处负责,具体负责与省厅社保处以及各审计组之间的联系,对下工作的指导、汇总报告的撰写、信息编发等。审计过程中,对各地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质量进行检查指导;现场审计结束后,市局社保处会同局法规处负责对各县区上报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代拟稿进行集中复核;组织各审计组相关人员对报表数据进行交叉审核,并负责汇总审计结果,撰写审计综合报告,向省厅提交汇总报告及报表。

2.审理组由市局法规处负责,具体负责对审计事项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现场审计过程中,各审计组设兼职审理人员(名单上报审理组),对现场审计资料进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审理组;现场审计结束后,审理组在业务组全面审核、复核基础上,集中兼职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代拟稿等审计文书进行交叉审理。

3.保障组由市局办公室(人教处)负责,具体负责审计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4.县(区)审计局:局主要领导任项目审计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严格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质量负责,确保审计应查出的问题查得出来,查出的问题如实上报,确保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定性适当、处理处罚措施得当;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完善建议;按要求向市局上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

(三)时间安排。

1.本次审计于2017年11月30日前印发审计通知书,组织进点审计;2018年1月31日前审计现场撤点;2018年2月2日前,各审计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代拟稿和审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提交市局。

2.2018年2月8日前,市局完成对各地审计项目的集中交叉审理,及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代拟稿、审计报表的集中复核、审核工作,统一印发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各审计组于2018年2月12日前完成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工作。

3.2018年3月2日前,各审计组向市局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审计报告反馈意见说明书、审计报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代拟稿,市局社保处汇总审计报告代拟稿及审计报表。如有审计移送事项,应一并提交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

4.2018年3月8日前,市局完成对各地审计报表、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书代拟稿的集中复核、审核工作,统一印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3月10日前,市局社保处按省厅要求报送审计报告和审计报表。

五、审计工作要求

(一)深入研究,推动政策完善。各审计组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密切关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查找体制机制性障碍和制度上漏洞,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切实解决问题,促进形成有利于保障改善民生的体制机制。

(二)突出重点,消除盲点弱项。各审计组要重点揭示资金管理、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工程转分包、住房分配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深查透、落实责任。要认真梳理近年来安居工程审计未覆盖或未查深查透的突出问题,研究对这些问题的查处方法,布置力量加大查处力度,保障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三)严密组织,加强督导检查。各审计组应严格按照审计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审计工作,配备熟悉社保、投资、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必要时可通过购买专业服务、协调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方式,增强审计组的专业力量;要建立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如实上报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针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建立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对照历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对农村危房改造入户调查覆盖面每县不低于50户。

(四)严守纪律,依法文明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严格执行审计纪律、保密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审计情况或审计信息。要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等行为,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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