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审计成果转化,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全市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参评范围。
纳入2015年度、2016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2017年4月底前出具审计报告,并完成立卷归档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已参加过以前年度评选的项目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二)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以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对于组织形式特殊的审计项目,按以下条件确认参评:
1.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对于审计机关组成多个审计组,对多个被调查单位的同类资金或事项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不论是否分别下达多份通知书,是否分别给多家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只要该项目是由一个参评单位实施的,有完整的项目档案材料,可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2.“一拖N”审计项目。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同步实施的“一拖N”审计项目,不能捆绑作为一个项目参评,而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开参评。如果档案材料分不开的,且只有1份审计通知书和1份审计报告,可以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3.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各推荐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分工和单独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来划分并确定参评项目。其中,既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总报告),又向其组成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分报告)的审计项目,应当以各个分报告的审计结果划分为不同项目,选择申报参评,不能以总报告的全部审计结果参评。
4.跟踪审计项目。对于多年连续跟踪审计项目,如果列入2015年或2016年的年度计划且符合其他参评条件,可以申报参评,但应当以2015年或2016年一个年度的审计结果参评,不能以多年跟踪审计结果参评。对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项目,如果该项目在2015年或2016年年度计划中是1个项目,只有1份审计通知书且审计报告送达同一被审计单位,有完整的项目档案材料,可以全年的审计结果参评。
二、评选程序
(一)自评。各县(区)审计局及市局各业务处(室)应严格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评,各县(区)审计局限报3个项目,市局各处(室)限报2个项目。对照《优秀审计项目审计评分标准》(附件2)填报自评表,得分、扣分需有证明材料。所有参选项目需在2017年5月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局法规综合处。报送资料包括:审计项目案卷、宿迁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附件1)、优秀审计项目自评表(附件3)、承诺书(附件4)、年度项目计划及其他相关材料。逾期未报送或报送资料不全的,视为弃权。
(二)集中评选。市局法规综合处对所有参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评选专家组成评选小组,对推荐的项目组织初评,提出优秀审计项目初选名单和初评意见。
(三)审定及核查。由局长办公会议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的优秀审计项目及表彰审计项目。对拟表彰的审计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凡弄虚作假的,取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公示。将拟表彰的优秀审计项目及表彰审计项目在市局网站公示。
(五)表彰。市局对评出的优秀审计项目和表彰审计项目进行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参加上级审计机关评选。
联系人:赵茜;联系电话:0527-84390020。
附件:1.宿迁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
2.优秀审计项目审计评分标准
3.优秀审计项目自评表
4.承诺书
宿迁市审计局
2017年4月24日
附件1
附件2
优秀审计项目审计评分标准
二级指标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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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增收节支减少损失浪费 |
1.应上交财政收入、应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应归还原资金渠道、应缴纳的其他资金的金额合计数,在同层级审计项目中按照金额从大到小排序,前20%名次的,得20分;次60%名次的,得15分;后20%名次的,得10分。 2.被审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已上交财政、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已归还原资金渠道、核减投资额、已缴纳的其他资金、审计后挽回(避免)损失的金额合计数,在同层级审计项目中按照金额从大到小排序,前20%名次的,得20分;次60%名次的,得15分;后20%名次的,得10分。 |
20 |
1.第1项评分依据为审计决定书,就违规事项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统计口径与审计统计报表中审计处理处罚的同名指标一致。 2.第2项评分依据为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部门、单位)的书面反馈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仅在书面材料中反映已经整改,未附相关凭证、缴款书、核减报告等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 3.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因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已经整改而未下达审计决定,可以同时依据第1项和第2项给分。 4.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应下达未下达审计决定,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单位整改且有增收节支效果的,仅依据第2项给分。 5.审计罚款不能算作增收节支。 6.通过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促进增收节支的,在“揭露违法违纪问题线索”部分计分,不在此处重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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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员级别为审计机关同行政级别或者以上级别的,每个案件得20分;比审计机关行政级别低一级的,每个案件得10分;为其他人员的,每个案件得5分,但最多不超过20分。相关部门根据审计移送案件线索最终查处的涉案人员级别高于审计移送涉案人员级别的,按照最终查处的涉案人员级别得分。上述案件报送审计机关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分值按100%计算;移送审计机关下级党委、政府(不含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的,分值按80%计算;移送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分值按50%计算。因存在审计质量问题导致有关部门未予立案的,不得分。 对于多个审计机关联合审计揭露的案件线索,按所得分值的50%计算得分;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线索,按所得分值的30%计算得分。 |
30 |
1.评分依据为审计移送处理书、立案书、司法机关的判决书,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等材料。人员级别按任免机关证明材料认定。无证明材料的,按其他人员认定。 2.一个案件线索的认定标准:①一个案件事实涉及多个涉案人员,均作为一个案件线索,按最高级别涉案人员得分;②一个涉案人员不同性质、不同案件事实的行为,均作为一个案件线索得分。 3.确属于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但无法明确涉案人员的,按照案件查处结果确定的涉案人员最高级别得分;没有查处结果的不得分。 4.移送驻被审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与移送被审计单位得分一样。 5.对于多个审计机关联合审计揭露的案件线索,或者审计机关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线索,须在参评项目的《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和推荐材料中作出书面说明。其中,审计机关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线索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协请审计查证的文件或领导批示,如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分。 6.向有关部门移送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时,涉案人员已经被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的,若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与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的事由不一致,可以得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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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每个案件得7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记大过、降级、撤职的,每个案件得5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每个案件得3分。 给予刑事处分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每个案件得10分;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每个案件得7分。 |
10 |
1.评分依据为审计移送处理书、立案书、司法机关的判决书,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等材料。 2.纪委网站公布已经接受组织调查或立案调查的,视同党纪政纪处分,按3分计分;司法机关网站公布立案但尚无判决结果的,不作为刑事处分计分。 3.一个案件中给予相关责任人不同处分的,只按最高得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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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示和反映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等方面重大经济运行风险或者安全隐患问题,揭示和反映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以及生态环保等其他社会敏感问题并通过审计信息向党委、人大、政府、同级相关部门或其他单位反映并得到认可的,可加分。其中:①得到审计机关上两级党委、人大、政府认可的,加15分;②得到审计机关上一级党委、人大、政府认可的,加10分;③得到本级党委、人大、政府认可的,加8分;④得到审计机关同级相关部门、下一级党委、人大、政府认可的,加6分(如为被审计单位,加4分);⑤得到其他单位认可的,加2分。其中综合多个项目情况反映的,有关书面材料中引用参评项目案例的,按上述相应层级加分值的60%计算加分。 2.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问题,未在“增收节支减少损失浪费”和“揭露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上述两项计分的,可在此处计分,一个问题得1分,计分项最多不超过3个。 |
30 |
1.第1项评分依据为审计信息。要对审计信息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审计信息需揭示风险隐患或民生问题;仅对项目查处的案件线索或相关问题进行宣传报道的,不计分。 同一篇信息向不同层级反映的,按最高加分值计算一次加分,不重复计分。 2.“得到认可”是指反映的问题得到领导批示认可,要求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或加以改进,或者被转发、被其他信息采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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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查出问题和建议,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制度或者政策措施的,按照发文单位分四个层级计分:第一层级为审计机关上级党委、人大、政府,一项得15分;第二层级为审计机关本级党委、人大、政府,一项得10分;第三层级为审计机关同级相关部门、下一级党委、人大、政府或被审计事项的主管部门,一项得5分;第四层级为其他单位,一项得2分。被审计单位出台的规定原则上按照第四层级加分,计分总数不超过4项,如其出台的规定涉及全局性的,按照其本身对应的层级加分。 |
10 |
1.评分依据为有关部门单位、被审计单位制定出台的相关法规、制度、政策措施及其与审计结果相关性的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含文号)为准。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文件出台的日期、与审计成果的相关性,否则不予计分。相关文件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出台,没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以其他方式向相关单位通报审计情况的,一般不予认可。 2.以政府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出台或转发的文件,视同本级党委政府出台文件,政府相关领导小组出台的文件,视同同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多部门联合发文的,根据文号确定制度层级。 3.专项清理整顿、成立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等整改措施,不算制度或政策措施。 4.根据中央或地方有关文件统一要求完善法规、制度、政策措施的,不得分。 5.根据相同的审计报告、审计信息等材料分别制定、修改、废止多项类似的规定或者政策措施的,按最高层级得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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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未按法定程序送达审计通知书、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查询银行账户、违规封存被审计单位资料或者资产、应履行未履行审计听证程序、审计报告未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及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未告知被审计对象救济途径(或告知救济途径错误)等违反法定审计程序问题的,一个问题减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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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研究后,取消参评资格。 (一)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未通过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专题报告、综合报告或者审计信息等如实反映(包括未按规定如实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二)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重大审计质量问题之一: 1.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且审计负有质量责任; 2.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作出未作出审计处理处罚; 3.违反规定作出错误的处理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如,超越审计权限作出处理处罚、罚款未直接上缴国库等)。 4.其他重大质量问题。 (三)存在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违反廉政和保密规定的问题。 |
1.有无重大审计结果未如实反映的认定依据为审计项目的档案材料以及从其他方面掌握的审计结果报送情况。 2.有无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认定依据为审计项目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方面对审计结果调查核实的情况。 3.有无违反廉政规定问题的认定依据为经核实的有关廉政问题的群众举报以及市局掌握的审计人员遵守廉政规定情 况。 4.有无违反保密规定问题的认定依据为经核实的有关保密问题的群众举报以及市局掌握的审计人员遵守保密规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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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审计成果各项二级指标采用加分制评分;各项二级指标得分不封顶,得分最高的项目得该项满分,其他项目按照占最高分的比例,折算本项的最后得分。 2.减分因素采用扣分制评分,在折算后总得分基础上扣分。 |
附件3
优秀审计项目自评表
附件4
承诺书
市审计局:
我单位参评的 项目所有成果资料均是真实的,不存在弄虚作假。如有虚报及虚假资料,我们愿意承担所有后果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项目无重大审计结果未如实反映、无违反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的情形。
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