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5年8月4日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15日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决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根据省司法厅、省发改委《关于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苏司函〔2025〕11号),市司法局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范围涉及2002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市政府公布且现行有效的规章13件,规范性文件66件。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市司法局明确了清理标准与规程,形成清理目录,组织各责任部门研提清理意见,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清理结果。
二、主要内容
《决定》明确两项内容:
(一)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1.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89号)
2.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沿街装饰装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5﹞3号)
3.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室外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5〕6号)
4.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1号)
(二)修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
对《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3〕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4〕3号)、《宿迁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4〕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重点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宿政办规〔2024〕2号)、《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宿政办规〔2024〕3号)、《宿迁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5〕2号)作出修改,对宿迁市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