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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利”知多少——庆五一劳动节

  • 发布日期: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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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是属于我们每一位劳动者的重要节日,也是对无数奋斗在审计一线履职尽责、砥砺奋进的审计人员,以及奋斗在各行各业劳动者的崇高礼赞。在即将来临的小长假里,我们除了要享受假期带来满满的“松弛感”,更要深入了解一部守护我们劳动权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如同坚实可靠的护盾,始终为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遮风挡雨。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现象时有发生。曾有一位少数民族求职者在应聘某公司岗位时,能力完全符合要求,但公司却以民族习俗可能与工作环境不适应为由拒绝录用,这种行为就严重侵犯了该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平等竞争工作岗位的权利。

(二)取得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合理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曾较为突出。某建筑工程完工后,包工头以甲方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拖欠数十名农民工数月工资。农民工们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可先尝试与包工头或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不成的,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休息休假权。为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婚假、产假等各类假期。然而,部分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效益,强制劳动者加班,剥夺其休息休假权利。某互联网企业以项目赶工为由,要求员工连续数月每周工作六天,且不安排补休和支付相应加班工资。员工们可先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在规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保障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劳动者要重视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合理安排工作与生活,避免过度劳累。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良好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的劳动者面临较大的职业健康风险。某化工厂为降低成本,未给员工配备合格的防毒面具和防护服,导致多名员工出现呼吸道疾病和皮肤过敏症状。员工们发现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自身健康受到威胁时,应首先向用人单位反映,要求其整改;若用人单位不予理会,可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对化工厂进行查处,责令其整改,并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和治疗。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劳动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技能以适应工作需求和职业发展。用人单位有责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在人工智能领域,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企业为员工提供相关技能培训,有助于员工掌握前沿技术,提升工作效率和竞争力。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可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按照规定开展培训;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对于劳动者而言,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不仅能提升个人能力,还能为职业发展创造更多机会。

(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工伤保险条例,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可通过工伤保险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补缴;协商不成的,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难免会发生劳动争议。当争议发生时,劳动者有权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一是协商途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是最便捷、最节省时间和精力的解决方式,许多劳动争议通过友好协商就能得到妥善解决。二是调解途径: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三是仲裁途径: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劳动者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劳动合同签订的关键要点

(一)签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必要条款。一份完整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确保合同内容符合自己的预期和法律规定。

(三)合同解除与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某女员工在孕期时,用人单位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将其辞退,该员工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用人单位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三、特殊群体保护

(一)女职工保护。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国家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实行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忽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某工厂在女职工小李孕期时,仍安排其从事重体力劳动,导致小李身体不适。小李可先与工厂协商,要求调整工作岗位;若协商不成,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女职工要了解自己的特殊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工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国家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某电子厂招录了几名未成年工后,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也安排他们从事了部分超出规定范围的工作。未成年工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其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调整工作内容;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保障自己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总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者权益的坚实后盾,它涵盖了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我们不仅要欢庆劳动的光荣,更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法律知识牢记于心。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理合法的维权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在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中,继续挥洒汗水,创造价值,享受劳动带来的尊严与幸福,书写属于劳动者的精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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