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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以上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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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审计机关科级以上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科级以上干部包括市局机关各处室及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装修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工资以外的大笔收入情况(含中奖、馈赠、受赠等);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及家庭购买贵重物品(如汽车)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上述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 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四)市局纪检组负责受理局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
(五)对于需要答复报告人的请示,应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教育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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