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审计机关的稳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厅及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1.局办公室负责登记、交办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来访群众,记录、接收举报电话及电子邮件等。按领导批示要求及时将信访转有关处室办理,并负责督促检查。
2.承办处室根据领导批示及时进行办理,并在30日内将承办情况报有关领导同时向信访人反馈,办结后交办公室存档。
二、工作程序
1.办公室收接群众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后,应填写《信访事项呈阅单》连同来信原件或来访、来电记录一并呈报局领导批阅。
2.局领导根据信访内容指定相关处室或承办人办理。
3.局长签署意见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转交相关处室或承办人办理。
4.承办处室或承办人应对信访人反映问题进行认真核实调查,并对所办信访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坚持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二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办公室负责记录。
三、工作纪律
1.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信访人,严禁将信访件转至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手中。同时不得将信访内容泄露给他人或对外宣传。
2.自觉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接待来访时要做到热情、耐心、周到,讲文明、有礼貌。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接照政策法规办事。
4.对无理取闹,蛮不讲理的信访人,在不听说服和劝阻的情况下,及时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