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审计组组长复核;审计组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复核;法制机构复核。 一、各复核环节的复核人员均应对本人复核的文件资料签署书面意见并对此承担复核责任。 二、未经上一环节复核的文件资料不得送交下一环节;未经法制机构复核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不得提交审计机关。 三、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收集的审计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审计事实是否清楚,有无被审计单位或经办人员的签章;如无,则有无审计人员的书面说明; (二)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上反映的审计过程是否清晰明了,审计事项是否反映完整,审计事项的定性是否准确,审计建议是否合法合规,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正确,底稿的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审计组组长对有关的复核资料没有反对意见,可以只签章而不必签署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事项。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应出具书面复核意见。法制机构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事项。 六、在三级复核体系中,法制机构有权对其他两级的复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七、法制机构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审计报告中的主要事实表述不清的,应当将全部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并通知其限期补正。 八、法制机构应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对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的复核工作,应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0个工作日)复核完毕。 九、法制机构复核后,应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十、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和法制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局分管领导。 十一、审计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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