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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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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党务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党务公开由局党组、党支部负责管理,办公室、人教处具体承办;政务公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由法制处、办公室、人教处具体承办。
(二)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主要有:审计依据、审计职责、审计执法程序、审计执法人员、审计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办法等,以及有关制度、政务公开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党务政务公开主要通过《网上宿迁》宿迁审计网页、宿迁日报等形式公开;属于内部管理事项通过局域网“政务公开栏”在全局内进行公开。
(四)党务公开由办公室、人教处根据局党组、党支部书记意见办理;政务公开事项由法制处、办公室、人教处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法制处负责公开、接受咨询和反馈。
(五)主动公开的政务由有关处室填制《依申请公开事项审核表》,经派驻纪检组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长期公开;对政府采购、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开支情况等常规性工作,干部竞争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发展党员、党组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等事项发生即时公开;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以及其他阶段性工作则逐段公开。
(六)依申请公开事项,按照《宿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规定,按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关处室填制《依申请公开事项审核表》,经派驻纪检组审核签字后,或当场答复或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但对涉及国家秘密、企业或单位的商业秘密除外。
(七)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每月对各处室权力运行情况依据行政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一次审核,对违规办理、超时办理的事项要求有关处室说明原因,填写《依职权承办事项登记表》及时处理。
(八)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每年1月5日前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审计机关年度党务政务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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