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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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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地审定审计报告,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审计项目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
  一、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重要审计项目由分管领导征得局长同意后,由局长主持召开;一般审计项目,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二、参加审计业务会议人员一般包括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法制机构和办公室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局专(兼)职信息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体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由审计组组长负责通知与会人员。
  三、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的内容: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其他需要讨论审定事项;
  四、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程序:
 (一)在局分管领导收到审计组所在部门交来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和法制机构复核意见书并经审核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
 (二)审计组汇报审计情况、主要审计事实、审计评价、处理处罚建议及被审计单位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对审计组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的意见;
 (四)法制部门汇报复核意见;
 (五)每个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六)由会议主持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五、办公室和审计组负责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并经所有参会人员签名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六、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补正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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