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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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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班者,均需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2天以上人员,须本人填写请假申请书,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局领导批准,到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批准权限:
1.各处(室)处长(主任)请假,必须经局长批准同意;
2.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请假1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同意;
3.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各处(室)处长(主任)批准同意,2至3天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3天以上(不含3天)必须经局长批准同意。
(四)对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不归者的处理:
1.连续超过2天以上者,除扣当月外勤补助外,本人还要写出书面检查;
2.连续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10天以上者,给予谈话诫勉、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取销评优资格,年内奖金福利减半发放;
3.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确定等次,年内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奖金福利;
4.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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