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审计监督权、处理处罚权的监督,切实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保证审计监督权在阳光下运行,推进审计机关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阳光审计工程”的内容。从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到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工作全部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1.公开审计职能和审计纪律。
2.公开审计执法人员。
3.公开审计事项和进点时间。
4.公开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5.公开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二) “阳光审计工程”的实施。
1.由局办公室通过《宿迁日报》向社会各界公开宿迁市审计局职能、内设机构、审计工作纪律及投诉电话。
2.由审计组代表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宿迁市审计局关于审计执法人员公示的函》(见附件1),公开审计执法人员,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回避请求。
3.通过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内容、审计方法、进点审计时间及工作要求等。
4.由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寄送《宿迁市审计局审计人员执纪情况反馈表》(见附件2),请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成员在现场审计期间执行廉政纪律和审计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5.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情况之前,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其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并在向审计机关报告时加以说明。
6.重要审计事项必须由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确定,审计组要把讨论记录载入审计档案。对出具《审计决定书》的审计项目,审计组必须在《审计决定书》中注明审计决定执行时间,申请复议的时间和受理复议机关。
(三) “阳光审计工程”的监督。
1.在局党组、局纪检组的领导下,局办公室、监察室组织实施,各处室予以配合。
2.各处室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阳光审计工程”的程序操作,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宿迁市审计局关于审计执法人员公示的函》。
3.审计组进点时,要主动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审计工作纪律,并代表局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递交《宿迁市审计局审计人员执纪情况反馈表》。
4.审计组现场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形成《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在向局机关报告审计情况前,要认真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并在向局机关报告时加以说明。
5.局纪检组、监察室定期开展审计回访,对每个审计项目执行“阳光审计工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在局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