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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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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机关机动车辆的管理、调度由办公室负责。
(二)局机关小车重点保障局领导公务用车。
(三)特殊情况或紧急事务,可由办公室根据小车是否空闲和可能安排用车。
(四)无特殊情况不得将公车用于办理私人事务;不得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五)除局领导公务用车外,其他所有超出本市地域的长途用车必须经局长批准。
(六)驾驶人员凭出车单出车,不得擅自出车,不得擅自带人或物品,如有违者扣除当月外勤补助,如造成事故一切责任由驾驶人员自负。
(七)上班期间没有公务时,驾驶人员必须在自己办公室听候安排,或自学交通法规等知识;下班后,车辆必须停放到办公大楼后面的车库内,由保安人员负责登记并记录出车事由,不经批准车辆不得离开办公区。
(八)驾驶人员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做好出车准备,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所定车辆要认真护养,如发现自己不能排除的故障隐患,应立即向办公室申请,及时安排维修。
(九)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卫生整洁。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车辆转让给非本局驾驶人员驾驶,造成责任事故,扣除全年安全奖。
(十)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汇报修理项目,并经办公室指定鉴定人员鉴定后,开具《政府采购车辆送修通知单》,经局长审签后到指定修车点修理;结算时,必须由鉴定人员签字后,送交办公室办理报帐手续。
(十一)油料消耗、车辆修理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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