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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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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局机关来客接待工作本着“热情周道,文明节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
(二)根据市政府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按照来宾(客)的不同确定接待方案。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来宿视察调研,由局长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办公室协助市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并负责落实;省厅和兄弟市局来客的接待,由局长或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办公室制定接待方案并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县、区审计局局长或副局长来市局办理公务需接待的,由办公室根据局有关领导意见安排;县、区局业务人员来市局办理公务需接待的,由办公室安排、有关处室负责人接待。
(三)凡需宴请来客的,每批来客只宴请一次,原则上用地产酒接待。领导成员接待由办公室按照有关领导要求填制《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单》(附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核后统一安排;各处室接待,由有关处室或主要接待人员向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填制《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单》,提请分管领导审核,交办公室报局长批准后安排。工作餐由有关处室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开出就餐通知单到指定地点就餐。未办理上述接待手续的接待费用,一律自理。
(四)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厅级以上领导来宿视察或调研,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局有关领导作陪;省厅有关处室领导来宿执行公务,由局长和分管局长接待,有关处室负责人作陪;兄弟市局来宿开展交流活动,由局有关领导接待,有关处室负责人参与作陪;县、区审计局业务股室来市局办理公务的,由对口业务处室接待,除有县、区局领导外,局领导一般不参与接待。参与接待及陪客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五)接待来客时,根据局领导或来客的意见,决定使用酒水,一般使用相应档次的地产酒,如客人不吸香烟则不安排香烟。午餐招待,一律不安排烟酒(接待客商或外市来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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