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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办文及文件管理制度
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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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不得随身携带,存放随时加锁。
(二)公章使用应经领导批准,并及时将用印的时间、印次、事由、经手人、批准人登记在册。
(三)行文用章,文件底稿要经局领导签发,由办公室编号、登记。
(四)印鉴使用遵循领导签批和用印登记原则,由印鉴管理人员使用,要从严控制用印的批准范围;用印必须端正、清晰、位置在落款正中,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压月。
(五)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办文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和审计署有关规定办理。审计业务公文由有关处室起草,处室负责人核稿,涉及法律、法规运用的要经法规处负责人复核,办公室负责文件格式审核,由局长或分管领导签发。行政公文由有关处室起草、办公室审核,局长或分管领导签发。公文承办人员必须及时打印、认真审核,做到差错不出门、出门无差错,保证审计机关公文高质量地发到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
(七)发文后要及时存档,业务公文由各处室存档,正件1份,附件2份,办公室2份备用;其他文件由办公室存档。
(八)收文后要及时登记,交由办公室负责人拟办,需呈送局领导签阅的,要及时呈送,并按领导批示及时办理。
(九)文件的传阅,传阅人员保留文件不得超过两天,阅后签名,及时传送;传阅完毕,办公室及时收回归档备查。
(十)查阅、借阅文件,要严格办理查阅,借阅登记手续,阅后及时归还。
(十一)文件要妥善保管,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文件丢失或泄密事件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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