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审计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报告以及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各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 6.市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对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区)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和开展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 (六)管理市审计局派出和直属审计机构。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协助市人事局组织全市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 (十一)参与审计领域的地区交流活动。 (十二)协助查办经济案件。 (十三)办理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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