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为了提高审计机关公文质量,推动“一手清”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快规范化建设步伐,现将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转发《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的通知(苏审办发〔2001〕68号、67号)集中编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机关行政公文,是指审计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制发、办理、管理、立卷、归档、销毁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审计机关的各内设机构,应当指定公文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六条 审计机关通过计算机网络发出的电子公文经密码确认后,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要充分利用审计机关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办公手段,扩大电子公文的应用范围,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各级审计机关要保障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畅通,及时准确地收发信息,做到设备、制度、人员落实。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审计机关的行政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下发行政规章用“发布”;下发本机关产生的其他公文用“印发”;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批转、转发公文,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原标题。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该加盖印章。
(十一)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条 公文排版规格及各要素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1999)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的格式与纸质公文的格式相同,按审计署制定的模版规格制作。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署机关行文的权限。
(一)以审计署名义行文:
1.向国务院报告、请示工作;
2.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请示国务院的有关审计业务问题;
3.就审计工作发布审计规章、决定、公告和通告;
4.就审计工作对地方审计机关及署派出派驻机构发布指示、布置工作,答复请示;
5.就有关工作向省部级单位发出函件。
(二)以审计署办公厅名义行文:
1.就审计业务对地方审计机关及署派出派驻机构布置工作计划,答复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交流情况和经验;
2.通知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
3.代表审计署就有关工作向地方或外部门厅(司、局)级单位发出函件。
(三)署机关各司局可以本司局名义,就具体工作事项向地方审计厅(局)、署派出派驻机构发信函,但不得正式行文、直接布置任务和要求直接报送文件。
第十六条 省级审计机关及署派出派驻机构应经过办公厅向署报送文件,不得多头报送或直接向有关业务司局报送文件,也不得未经署领导允许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文件。
第十七条 同级审计机关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审计机关行文;除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发出审计文书,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本级政府授权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审计机关的派出派驻机构,可以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对外行文。
各级审计机关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八条 向下级审计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与有关机关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经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据实上报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条 同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可以联合行文;审计机关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审计机关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二十一条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应经政府同意后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二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越级;情况特殊,确需越级请示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审计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审计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行文,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复核(业务文书)、签发、核查、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果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拟文单位、会签单位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核查,核查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如果发现文件内容有误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应按程序复审。
对已送印的公文文稿,印制过程中如发现有疑义,应当报文秘部门处理;必须做改动的,送签发人审阅同意后方能修改。
第三十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使用的笔墨,必须符合存档的要求。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一条 缮印公文必须手续完备,印制符合规定格式,字迹清晰、纸面整洁、装订端正牢固;对公文原稿应当注意保护,不得涂抹和损坏;校对要准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 纸质文件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发送密级纸质公文,应当在信封上标明秘密等级。绝密公文应当加盖专用密封章或指定专人传递。密码电报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十四条 电子公文的发文比照纸质公文的发文规定办理。发送密级电子公文必须通过审计机关加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绝密级文件不得用网络传输。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五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收到公文后,要签收、登记,并检查核对。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处理。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公文(包括重要资料),交本机关文秘部门按收文办理。未经文秘部门登记分发的公文,各部门不予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收到文件后要区分阅件与办件,阅件及时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传阅,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文件呈负责人批示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收到下级审计机关上报的办件,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件,应当及时送负责人批示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批办公文应当确定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承办部门收到公文后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批办领导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领导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一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级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四十二条 下载打印电子公文要从严控制。下载打印的文件骑缝加盖本机关公章,以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并应按照纸质公文进行管理。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由公文主办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六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的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第五十条 上级审计机关的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密级文件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
第五十一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要注明复制机关并加盖复制机关印章,视同正式公文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过审计机关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三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电子公文及各种载体比照纸质公文的办法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公文的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级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审计业务文书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审计机关可结合当地政府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审计署公文主题词表
(二○○一年十二月修订)
编制和使用说明
为适应审计机关公文规范化的要求,便于公文管理和计算机检索,特编制《审计署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词表主要用于标引审计署、审计署办公厅、署派出机构印发的公文和各地审计机关报署的公文。
一、编制原则
(一)词表结构务求合乎逻辑、具有较宽的涵盖面,并相对稳定,便于使用。
(二)词表体现文档管理一体化的原则,即词表中主题词的区域分类和类别词可分别作为档案分类中的大类和属类。
二、体系结构
本词表按照最新版《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体系结构编列,共有15类957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689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68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体制”、“职能”、“编制”等。类别词和类属词统称为主题词,用于公文的标引。
三、标引方法
(一)标引细则
1.要直接、准确、客观地反映公文论述的主题。
2.选词时,应首先选用切合公文主题概念的专指性较强的主题词。
3.当没有专指性较强的主题词时,应选用上位类别词替代标引。
4.若无合适的上位类别词替代标引时,应选用与主题概念关系较密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式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
5.若仍不能满足需要时,方可选用本词表以外的适当词(称自由词)进行标引。自由词标引应遵循下列原则:
(1)选用的自由词应符合本词表的选词原则。
(2)标引时,应在自由词后加“△”标记。
(3)选用人物、年代、组织机构、地区等专用名词作为自由词标引时,人物名称用全称,年代用阿拉伯数字,组织机构、地区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加“△”标记。
6.主题词的标引位置。主题词应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之间空1字。
7.主题词的标引数量。每件公文所选用的主题词数量一般应在5个以内。
8.主题词的排列次序。一般次序为:反映公文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形式的主题词在后;单主题公文主题词的标引格式是:类别词+类属词+文种;多主题公文主题词的标引格式是:类别词+类属词+类别词+类属词+文种。
标引的地区名称、组织机构名称、年代和人物名称等,置于反映公文内容的主题词后、文种之前。若地区名称、组织机构名称、年代和人物名称等同时出现在同一公文中,则按地区名称、组织机构名称、年代和人物名称的顺序排列。公文的文种置于最末位。在转(印)发类型的公文中,被转(印)发的公文文种可不作为主题词标引;但如果被转(印)发的是属于法规性质的公文,其名称(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应作为主题词标引。
9.一份公文标引的主题词中要求必须含有类别词。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自由词标在选定的类别词的后面,并在该自由词后面加“△”以便区别。
10.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二)标引程序
1.主题分析
主题分析的目的,在于确定公文的主题,据此准确地提炼出主题概念。它是通过审读公文、分析公文的主题类型和结构来进行的。
(1)审读公文。主要通过审读公文内容,特别是公文的标题、摘要或按语、关键性的句子、结论性的意见,来了解公文发布的意图,从而确定公文的主题(即中心思想),并用精炼的一句话表述出来。
(2)分析公文的主题类型。公文的主题类型分为单主题和多主题。单主题是指一件公文只有一个主题。多主题又称并列主题,是指一件公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题。一份公文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
(3)分析公文的主题结构。即分析公文主题的主要成分和次要成分及其相互关系。主要成分是公文主题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次要成分是对公文主题主要成分的说明以及主要成分所处的时间、空间、所属文件类型等。如某某省关于 1995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工作报告,这是一个多主题公文,有三个并列主题:“税收大检查”“财务大检查”“物价大检查”,这是公文主题的主要成分,“1995年”“工作报告”是次要成分。
2.主题概念转换
主题概念转换也叫查表选词。由主题分析而确定的主题概念是自然语言形式的词,须依照公文主题标引细则,将主题概念一个一个地转换成词表中的正式主题词。主题概念的转换分为直接转换和间接转换。直接转换是指主题概念可以从词表中找到相应的主题词;间接转换是指在词表中没有与主题概念直接相对应的主题词,须进行上位类别词标引、组配标引、自由词标引。
3.主题标引结果审核
这是减少标引误差,提高标引质量的一个措施。审核的主要任务:一看公文主题概念的提炼是否全面、准确,有无遗漏隐含的主题概念;二看公文主题概念转换所选用的词是否确切地反映了公文的主题内容,是否符合公文主题标引细则;三看同类型公文、同类型主题所选用的主要主题词是否一致;四看标引记录是否有遗漏。
(三)标引实例
1.单主题标引。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农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标准形式为“农业 水土保持 通知”。
2.多主题标引。如《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经济管理”,再标类属词“破产”;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劳动”,再标类属词“就业”;最后标“通知”。标准形式为“经济管理 破产 劳动 就业 通知”。
3.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可标“科技 体制 改革 决定”。
四、词表管理
(一)本词表由审计署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词表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2月26日印发、4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署公文主题词表》同时废止。
主表
01.综合经济(73)
02.
01A 计划
统计 指标 分配 统配 调拨
01B 经济管理
经济 管理 调整 调控 控制 结构
制度 所有制 股份制 责任制 流通
产业 行业 改革 改造 竞争 兼并
开放 开发 协作 资源 土地 资产
资料 产权 物价 价格 投资 招标
经营 生产 转产 项目 产品 质量
承包 租赁 合同 包干 国有 国营
私营 集体 个体 企业 公司 集团
合作社 普查 工商 商标 注册 广告
监督 增产 效益 节约 浪费 破产
亏损 特区 开发区 保税区 展销 展览
03.工交、能源、邮电(62)
02A 工业
冶金 钢铁 地矿 机械 汽车 电子
电器 仪器 仪表 化工 航天 航空
核工 船舶 兵器 军工 轻工 有色金属
盐业 食品 印刷 包装 手工业 纺织
服装 丝绸 设备 原料 材料 加工
02B 交通
铁路 公路 桥梁 民航 机场 航线
航道 空中管制 飞机 港口 码头
口岸 车站 车辆 运输 旅客
02C 能源
石油 煤炭 电力 燃料 天然气 煤气
沼气
02D 邮电
通信 电信 邮政 网络 数据
04.旅游、城乡建设、环保(37)
03A 旅游
03B 服务业
饮食业 宾馆
03C 城乡建设
城市 乡镇 基建 建设 建筑 建材
勘察 测绘 设计 市政 公用事业
监理 环卫 征地 工程 房地产 房屋
住宅 装修 设施 出让 转让 风景名胜
园林 岛屿
03D 环保
保护区 植物 动物 污染 生态 生物
05.农业、林业、水利、气象(51)
04A 农业
农村 农民 农民负担 农场 农垦
粮食 棉花 油料 生猪 蔬菜 糖料
烟草 水产 渔业 水果 经济作物
农副产品 副业 畜牧业 乡镇企业
农膜 种子 化肥 农药 饲料 灾害
以工代赈 扶贫
04B 林业
绿化 木材 森林 草原 防沙治沙
04C 水利
河流 湖泊 滩涂 水库 水域 流域
水土保持 节水 防汛 抗旱 三峡
04D 气象
气候 预报 预测
06.财政、金融、审计(71)
05A 财政
预算 决算 核算 收支 财务 会计
税务 税率 债务 积累 经费 集资
收费 资金 基金 租金 拨款 利润
补贴 折旧费 附加费 固定资产
05B 金融
银行 货币 黄金 白银 存款 贷款
信贷 贴现 通货膨胀 交易 期货 利率
利息 贴息 外汇 外币 汇率 债券
证券 股票 彩票 信托 保险 赔偿
信用社
05C 审计
授权 委托 征求 协助 业务 结论
裁定 执行 强制 听证 专项 复议
审签 项目质量 移送处理 采取保全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 书 送达回证 经济责任 政府采购
07.贸易(41)
06A 商业
商品 物资 收购 定购 购置 市场
集贸 酒类 副食品 日用品 销售
消费 批发 供应 零售 拍卖 专卖
订货 营业 仓库 储备 储运 货物
06B 外贸
对外援助 军贸 进口 出口 引进
海关 缉私 仲裁 商检 外商 外资
合资 合作 关贸 许可证 驻外企业
07.外事(41)
07A 外交
外交政策 对外关系 领土 领空 领海
外交人员 建交 公约 大使 领事 条约
协定 协议 议定书 备忘录 照会
国际 涉外事务 抗议
07B 外事
国际会议 国际组织 对外宣传 出访 出国
出入境 签证 护照 邀请 来访 谈判
会谈 会见 接见 招待会 宴会
外国人 外宾 外交友协 外国专家
08.公安、司法、监察(45)
08A 公安
警察 武警 警衔 治安 非法组织
安全 保卫 禁毒 消防 防火 检查
扫黄 案件 处罚 户口 证件 事件
危险品 游行 海防 边防 边界 边境
08B 司法
政法 法制 法律 法院 律师 检察
程序 公证 劳改 劳教 监狱
08C 监察
廉政建设 审查 纪检 执法 行贿 受贿
贪污 处分
08.民政、劳动人事(75)
09A 民政
基层政权 选举 行政区划 地名 人口
双拥工作 社会保障 社团 救灾 救济
募捐 婚姻 移民 抚恤 慰问 调解
老龄问题 烈士 纠纷 残疾人 墓地
殡葬 社区服务
09B 机构
驻外机构 体制 职能 编制 精简
更名
09C 人事
行政人员 干部 公务员 考核 录用
职工 家属 子女 知识分子 专家
参事 院士 文史馆员 履历 聘任
任免 辞退 退职 职称 待遇 离休
退休 交流 安置 调配 模范 表彰
奖励
09D 劳动
就业 失业 招聘 合同制 工人 保护
劳务 第二职业 事故
09E 工资
津贴 奖金 福利 收入
09.科、教、文、卫、体(67)
10A 科技
科学 技术 科普 科研 鉴定 标准
计量 专利 发明 实验 情报 计算机
自动化 信息 卫星 地震 海洋
10B 教育
学校 教师 招生 学生 培训 毕业
学位 留学 教材 校办企业
10C 文化
文字 文史 文学 语言 艺术 古籍
图书 宣传 广播 电视 电影 出版
版权 报刊 新闻 音像 文物 古迹
纪念物 电子出版物
10D 卫生
医院 中医 医疗 医药 药材 防疫
疾病 计划生育 妇幼保健 检验 检疫
10E 体育
运动员 教练员 运动会 比赛
10.国防(23)
11A 军事
军队 国防 空军 海军 征兵 服役
转业 民兵 预备役 军衔 复员 文职
后勤 装备 战备 作战 训练 防空
军需 武器 弹药 人武
12.秘书、行政(63)
12A 文秘工作
机关 国旗 国徽 机要 印章 信访
督查 保密 公文 档案 会议 文件
秘书 电报 提案 议案 谈话 讲话
总结 批示 汇报 建议 意见 文章
题词 章程 条例 办法 细则 规定
方案 布告 决议 命令 决定 指示
公告 通告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会议纪要
12B 行政事务
行政 工作制度 纪念活动 庆典活动
休假 节假日 着装 参观 接待 措施
调查 视察 考察 礼品 馈赠 服务
13.综合党团(40)
13A 党派团体
共产党 民主党派 共青团 团体 工会
协会 学会 民间组织 文联 学联
妇女 儿童 基金会
13B 统战
政协 民主人士 爱国人士
13C 民族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事务
13D 宗教
寺庙
13E 侨务
外籍华人 归侨 侨乡
13F 港澳台
香港问题 澳门问题 台湾问题
13G 综合
整顿 形势 社会 精神文明 法人
发展 其它 试点
附表
01.中国行政区域(40)
01A 华北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01B 东北地区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01C 华东地区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01D 中南地区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01E 西南地区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重庆
01F 西北地区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01G 台湾
01H 香港
01I 澳门
02.世界行政区域(228)
02A 亚洲
中国 蒙古 朝鲜 韩国 日本 越南
老挝 柬埔寨 缅甸 泰国 马来西亚
新加坡 文莱 菲律宾 印度尼西亚
东帝汶 尼泊尔 锡金 不丹 孟加拉国
印度 斯里兰卡 马尔代夫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 格鲁吉亚 阿塞拜疆 亚美尼亚
巴基斯坦 阿富汗 伊朗 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
巴林 卡塔尔 阿联酋 阿曼 也门
伊拉克 叙利亚 黎巴嫩 约旦 巴基斯坦
以色列 塞浦路斯 土耳其
02B 欧洲
冰岛 法罗群岛 丹麦 挪威 瑞典
芬兰 爱沙尼亚 拉脱维亚 立陶宛
俄罗斯 白俄罗斯 乌克兰 摩尔多瓦
波兰 捷克 斯洛伐克 匈牙利 德国
奥地利 列支敦士登 瑞士 荷兰 比利时
卢森堡 英国 爱尔兰 法国 摩纳哥
安道尔 西班牙 葡萄牙 意大利 梵蒂冈
圣马力诺 马耳他 南斯拉夫 斯洛文尼亚
克罗地亚 波黑 马其顿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阿尔巴尼亚 希腊
02C 非洲
埃及 利比亚 突尼斯 阿尔及利亚 摩洛哥
西撒哈拉 毛里塔尼亚 塞内加尔 冈比亚
马里 布基纳法索 佛得角 几内亚比绍
几内亚 塞拉利昂 利比里亚 科特迪瓦
加纳 多哥 贝宁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喀麦隆 赤道几内亚 乍得 中非 苏丹
埃塞俄比亚 吉布提 索马里 肯尼亚 乌干达
坦桑尼亚 卢旺达 布隆迪 刚果民主共和国
刚果 加蓬 厄立特里亚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安哥拉 赞比亚 马拉维 莫桑比克 科摩罗
马达加斯加 塞舌尔 毛里求斯 留尼汪
津巴布韦 博茨瓦纳 纳米比亚 南非
斯威士兰 莱索托 圣赫勒拿
02D 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 所罗门群岛
瓦努阿图 新喀里多尼亚 斐济 基里巴斯
瑙鲁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帕劳 北马里亚纳群岛自由联邦 关岛 图瓦卢
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 西萨摩亚 美属萨摩亚
纽埃 托克劳 库克群岛 汤加 法属波利尼西亚
皮特凯恩群岛
02E 美洲
格陵兰 加拿大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 美国
百慕大 墨西哥 危地马拉 伯利兹
萨尔瓦尔 洪都拉斯 尼加拉瓜 哥斯达黎加
巴拿马 巴哈马 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
古巴 开曼群岛 牙买加 海地 多米尼加
波多黎各 美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
圣基茨和尼维斯 安圭拉 安提瓜和巴布达
蒙特塞拉特 瓜德罗普 多米尼加 马提尼克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巴巴多斯
格林纳达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荷属安的列斯
阿鲁巴 哥伦比亚 委内瑞拉 圭亚那
苏里南 法属圭亚那 厄瓜多尔 秘鲁
巴西 玻利维亚 智利 阿根廷 巴拉圭
乌拉圭